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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厦门市翔安区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和区级
实施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备注:
主办:厦门市委、市政府 承办: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闽ICP备06004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