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24.未经同意接驳入廊管线 |
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和区级 |
实施依据: |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17年7月27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从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市局依法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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