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项名称: | 27.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 |
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依据: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2017年7月27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危害管廊安全行为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 |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实施。(经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0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实行属地管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